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民督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张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89号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万达江畔人家小区83号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龙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8日发出(2017)吉0202民督8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8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2元,由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