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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友、仇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仁友,仇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687号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2-17号。法定代表人庄晓天,系该公司经理。委诉讼代理人褚丹,系该公司职员。委诉讼代理人王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仁友。被告仇淑英。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友、仇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赫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