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友、仇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仁友,仇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687号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2-17号。法定代表人庄晓天,系该公司经理。委诉讼代理人褚丹,系该公司职员。委诉讼代理人王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仁友。被告仇淑英。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友、仇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赫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