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苏继光与段文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继光,段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苏继光被执行人段文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继光与被执行人段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继光以私下被执行人段文成已经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