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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占礼与杜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礼,杜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60号原告:王占礼,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杜胜,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礼诉被告杜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占礼负担。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