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占礼与杜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礼,杜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60号原告:王占礼,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杜胜,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礼诉被告杜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占礼负担。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