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7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千国、蒋能芳等与王平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千国,蒋能芳,顾连兰,王平勇,安佐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7115号原告:薛千国,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蒋能芳,女,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顾连兰,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诚,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王平勇,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告:安佐元,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原告薛千国、蒋能芳、顾连兰与被告王平勇、安佐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薛千国、蒋能芳、顾连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千国、蒋能芳、顾连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千国、蒋能芳、顾连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