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祝融316号。法定代表人雷小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勇,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南岳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本院在执行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