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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莱芜市统一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莱芜市统一物流有限公司,莱芜市顺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陆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银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齐鲁商贸有限公司,阚顺吉,王彩林,闫海倩,徐宁,徐凤,孙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被执行人:莱芜市统一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顺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顺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顺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陆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69号,组织机构代码68826950-9。法定代表人:阚顺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银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齐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本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阚顺吉,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王彩林,女,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汪清县。被执行人:闫海倩,女,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徐宁,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徐凤,女,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孙凤云,女,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在本院执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莱芜市统一物流有限公司、莱芜市顺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陆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银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齐鲁商贸有限公司、阚顺吉、王彩林、闫海倩、徐宁、徐凤、孙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再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