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坤与被告刘秀岩、刘守臣、李冬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坤,刘秀岩,刘守臣,李冬银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4民初644号原告:王学坤,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淑华,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刘秀岩,男,200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被告:刘守臣,男,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农民。被告:李冬银,女,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原告王学坤与被告刘秀岩、刘守臣、李冬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东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坤及委托代理人王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秀岩、刘守臣、李冬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000元;2、刘忠山承包原告43亩水田交由原告。2016年12月4日,刘忠山承包我43亩水田,欠承包费27000元。2017年5月31日,刘忠山因车祸死亡,刘忠山儿子刘秀岩、父亲刘守臣、母亲李冬银发生继承,但刘忠山儿子刘秀岩年龄尚小,刘守臣、李冬银年龄均为70余岁,已无能力继续管理该43亩水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43亩水田交由我管理,刘忠山前期投入作价抵顶欠我的承包费,不足部分由我补给被告,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刘秀岩未答辩。被告刘守臣未答辩。被告李冬银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4日,刘忠山向原告王学坤出具内容为:“今欠王学坤包地款贰万柒仟元,欠款人刘忠山,2017年12月4日付款”欠条一张。后原告以刘忠山去世为由将被告刘秀岩、刘守臣、李冬银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王学坤主张债务人刘忠山去世后应由继承人刘秀岩、刘守臣、李冬银给付土地承包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债务人刘忠山去世后继承是否开始、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继承份额,进而无法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承担范围,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43亩土地交由其管理,原告庭审中陈述债务人刘忠山所欠土地承包费系2017年土地承包费,因土地承包期限未到期,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学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王学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东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慧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