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赖智明与杨耀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智明,杨耀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1001号原告:赖智明,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杨耀辉,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赖智明与被告杨耀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耀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耀辉向赖智明支付铝合金工程款4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6日,赖智明在杨耀辉承包的三明市梅列区三钢钢城酒店装修工程中负责铝合金工程,工程价款共计118600元。杨耀辉支付赖明智工程款69600元后,余款49000元至今未付。赖智明多次向杨耀辉催讨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杨耀辉未作答辩。赖智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为据,杨耀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6日起,杨耀辉将三钢钢城酒店的铝合金工程交由赖智明负责。2015年5月28日,杨耀辉向赖智明出具一张欠条,确认其尚欠赖智明三钢钢城酒店的铝合金工程款49000元。本院认为,杨耀辉确认尚欠赖智明铝合金工程款49000元后,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杨耀辉未向赖智明支付剩余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赖智明要求杨耀辉支付铝合金工程款4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杨耀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杨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赖智明支付铝合金工程款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杨耀辉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美华人民陪审员 侯兰莉人民陪审员 黄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丽媛附:一、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