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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王兴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王兴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5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主要负责人:周学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伶,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旺,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王兴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