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7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建军、赵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建军,赵华明,洪家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510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大道镇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422135378M。法定代表人:黄成雁,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男,1975年4月6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工作人员。被告:洪建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赵华明,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系被告洪建军之妻。被告:洪家贵,男,194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被告洪建军之父。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建军、赵华明、洪家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延平审 判 员  袁志平人民陪审员  何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艳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