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淑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淑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976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180321。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阳淑琼,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淑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望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