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孙俊杰、辛帅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俊杰,辛帅领,豆建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财保32号申请人:孙俊杰,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辛帅领,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豆建鹏,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XX,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人孙俊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辛帅领、豆建鹏、XX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俊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辛帅领、豆建鹏、XX银行存款23万元。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辛帅领、豆建鹏、XX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三、查封担保人梁建业提供的豫P×××××东风日产小轿车。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孙俊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单子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