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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晋田犯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晋田,男,汉族。因饮酒驾驶,于2016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08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金晋田饮酒后驾驶渝D×××××小型轿车搭载二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某桥骏逸新视界附近出发,沿石杨路经陈家坪立交、石桥铺立交,然后掉头经陈家坪立交,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五台山立交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晋田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76.2mg/100ml。被告人金晋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晋田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晋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抻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