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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路利军与任冀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利军,任冀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913号原告:路利军,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邢台市,被告:任冀粮,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肖肖、郭竞飞,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利军与任冀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路利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路利军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