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路利军与任冀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利军,任冀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913号原告:路利军,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邢台市,被告:任冀粮,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肖肖、郭竞飞,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利军与任冀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路利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路利军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