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达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达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663号原告:内蒙古蒙达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建材城B区2号楼10号厅。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松洲园小区15号楼2单元251室。被告:张某,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内蒙古蒙达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蒙达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蒙达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蒙达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