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维青与新街镇李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青,新街镇李荡村村民委员会,李建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517号原告:李维青。被告:新街镇李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街镇李荡村。法定代表人:李桥林。第三人:李建东。原告李维青与被告新街镇李荡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建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维青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维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