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罗文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99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文涛,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住武汉市硚口区。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文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鄂0104刑初3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文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罗文涛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单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8日期满后,社区干部会同派出所的民警等人将被告人罗文涛从行政拘留所接回。当日10时许,在本市硚口区长丰大道邻里中心5栋2单元2006室被告人罗文涛的家中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公安民警遂对被告人罗文涛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非法宣传品《转法轮》1本、《“法轮功”讲法讲义》115册、《停止迫害“法轮功”》双面印宣传单3200张、《亲眼看到中共江某集团活动摘取女“法轮功”学员心脏》单面宣传单27054张、《网门》网址二维码宣传单2432张、《明慧期刊》18册、“法轮功”大字宣传资料47张、单张《“法轮功”讲法讲义》210张、手写“法轮功”资料26份、“法轮功”相框1个、“法轮功”护身符23个等。同时查获电脑主机、键盘1套、打印机7台、MP4播放器3部、平板1部、手机1部、收音机1部、内存卡4张、读卡器1个、打印机墨水62瓶等物品。经检验,《“法轮功”讲法讲义》、宣传单等系被告人罗文涛自己制作、打印;上述电脑、播放器、平板、手机、内存卡等设备中提取“法轮功”相关数据文件126.81GB。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证人武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记录,刑事侦查照片,物证照片、临时收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手写“法轮功”资料,收款收据,认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意见,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罗文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罗文涛制作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其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文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ainol牌MP4一部退还被告人罗文涛,其余扣押的用于制作、存储“法轮功”反宣某的工具及收缴的“法轮功”反宣某予以没收。上诉人罗文涛的上诉理由:原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0时许,在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邻里中心5栋2单元2006室上诉人罗文涛的家中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公安民警遂对罗文涛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非法宣传品《转法轮》1本、《“法轮功”讲法讲义》115册、《停止迫害“法轮功”》双面印宣传单3200张、《亲眼看到中共江某集团活动摘取女“法轮功”学员心脏》单面宣传单27054张、《网门》网址二维码宣传单2432张、《明慧期刊》18册、“法轮功”大字宣传资料47张、单张《“法轮功”讲法讲义》210张、手写“法轮功”资料26份、“法轮功”相框1个、“法轮功”护身符23个等。同时查获电脑主机、键盘1套、打印机7台、MP4播放器3部、平板1部、手机1部、收音机1部、内存卡4张、读卡器1个、打印机墨水62瓶等物品。经检验,《“法轮功”讲法讲义》、宣传单等系罗文涛自己制作、打印;上述电脑、播放器、平板、手机、内存卡等设备中提取“法轮功”相关数据文件126.81GB。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文涛制作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量刑时已考虑上诉人罗文涛系累犯、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适当,上诉人罗文涛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军审判员 陈丽敏审判员 刘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 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