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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潘吉中与朱新科、武陟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吉中,朱新科,武陟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474号原告:潘吉中,男,1942年5月生,汉族,住丹阳市延陵镇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笪秋云,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新科,男,1972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被告:武陟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中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负责人:魏新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吉中诉被告朱新科、武陟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焦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期间内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潘吉中诉被告朱新科、武陟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焦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