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周云胶鞋厂、徐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周云胶鞋厂,徐金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周云胶鞋厂,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上埠村。法定代表人:郑崇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妹,女,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潘云凯、邱紫嫣,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瑞安市周云胶鞋厂因与被上诉人徐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瑞安市周云胶鞋厂于2017年8月5日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诉人瑞安市周云胶鞋厂应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026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瑞安市周云胶鞋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周云胶鞋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苏子文审 判 员 周林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瀚阳代书记员 叶怡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