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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元柱、张延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元柱,张延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261号申请执行人:郑元柱,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延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郑元柱与张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61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延河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 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