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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国万与刘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万,刘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2430号原告:林国万,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惠东县,被告:刘挺,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林国万诉被告刘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小波独任审判。本院于8月7日向原告林国万发出《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告知要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林国万未按规定缴费,亦没有依法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万接到诉讼须知及《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国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