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1124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80年7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丰泉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0********。被告:张某,女,生于1982年10月26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丰泉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2********。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小平书 记 员 崔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