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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万军、张卫华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华,杨万军,王鹏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599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卫华,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长安区,居民。2011年1月21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月10日因本案抓获,同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万军,又名杨乃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风县,居民。2009年11月30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四个月;2013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鹏飞,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长安区,居民。2011年1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1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万军、张卫华、王鹏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陕0116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张卫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王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宣判后,张卫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卫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卫华伙同原审被告人杨万军、王鹏飞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卫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卫华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国审 判 员  吴 冬代理审判员  杨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