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喻泽鸿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泽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11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泽鸿(曾用名:喻泽洪),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泽鸿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泽鸿自2016年8月进入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2017年1月18日,某公司委托喻泽鸿作为代理人,代表公司参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润溪乡凉水集中安置区后扶新村示范工程施工投标,并由公司员工丁浩将80000元转入喻泽鸿的中国银行账户内,用于现场交纳工程投标保证金。后因某公司未中标该工程,79900元保证金于2017年3月8日被退还至喻泽鸿的前述银行账户内。喻泽鸿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据为己有,用于购买游戏装备、外出旅游等消费挥霍。2017年3月23日,被害单位某公司报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喻泽鸿于2017年6月25日在四川省内江市被捉获归案。案发后,喻泽鸿向某公司赔偿90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喻泽鸿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建议判处喻泽鸿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被告人喻泽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泽鸿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泽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