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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行申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朱秀文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秀文,开原市林业局,开原市马家寨乡腰堡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申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秀文,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原市林业局。住所地:开原市解放路**号。原审第三人:开原市马家寨乡腰堡村一组。再审申请人朱秀文诉被申请人开原市林业局撤销林业登记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行终1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秀文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以朱秀文超过二年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错误;2.开原市林业局为开原市马家寨乡腰堡村一组颁发林权证违法。故请求撤销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行终136号行政裁定及开原市林业局颁发的开林字(2004)第02543号NO3林权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2009年8月27日(2009)开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诉讼庭审中,开原市马家寨南腰堡村提交了诉争林权证,朱秀文自此知道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2016年1月朱秀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上述规定中2年的起诉期限。朱秀文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3月23日田忠祥、邬树合、王志国、刘文家出具的证实书,用以证明2009年9月后其向开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朱秀文于2016年4月20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的上述证实书形成于一审起诉之前,不属于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朱秀文提出开原市林业局颁发林权证违法的主张,因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更不能作为本案再审的理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朱秀文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朱秀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秀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祥楹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李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天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