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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谢志华、邓红芳与湖南侨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智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侨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智,方宏,谢志华,邓红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侨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国际华侨大厦803房。法定代表人:谢克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兴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娅,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智,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宏,女,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钧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志华,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红芳,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名,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名传,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侨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周智、方宏、被上诉人谢志华、邓红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上诉人湖南侨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侨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凯审判员  刘英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