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07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新娜与赵新和、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娜,赵新和,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0754-2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娜,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新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XX,女,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通过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济源市的房产。2017年8月15日,张亚军以532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济源市的房产解除查封,该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亚军所有。二、买受人张亚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