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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何俊玉与何效媛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玉,何效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何俊玉,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何效媛,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何俊玉与何效媛继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