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生、闫桂珠、王森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台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生,闫桂珠,王森,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台中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生,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闫桂珠,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森,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台中村民组。负责人王留所,该村民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王永生、闫桂珠、王森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台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台中村民组的银行存款及收入8869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