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东城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本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东城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本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4553号原告:六安市东城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三十铺镇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88897057X。法定代表人:袁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丙辉,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本应,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六安市东城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本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六安市东城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东城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东城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六安市东城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