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九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象山金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九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象山金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九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粮丰街吴黄*幢****室。法定代表人:商海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东,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治年,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象山金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湖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根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九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象山金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5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波九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6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郑 辉代理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