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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陈成与张永军、魏三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陈成,张永军,魏三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4号申请执行人孙陈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魏三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军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6228482946233761461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