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佳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佳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5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佳之。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蕾,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佳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彬彬出庭,指控:2017年8月16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许佳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xxx**保时捷迈凯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小河直街的“越界”饭店出发,途经登云路、绍兴路、德胜路、德胜高架,当其驾车沿秋石高架兴业街下匝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桥路272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佳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认为被告人许佳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许佳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佳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佳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佳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