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合肥景佳物资有限公司、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景佳物资有限公司,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305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景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金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法定代表人:段卫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4096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