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宁宁、刘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宁,刘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796号申请人:李宁宁,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刘庆峰,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李宁宁与被申请人刘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庆峰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阿尔卡迪亚小区C2幢2单元8层2082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3万元)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庆峰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区建设东路阿尔卡迪亚小区C2幢2单元8层2082室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宁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