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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永宁与被告祁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永宁,祁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1123号原告田永宁,男,生于1981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被告祁秦,男,生于1982年8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原告田永宁与被告祁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田永宁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祁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祁秦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永宁撤回对被告祁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16元,减半收取3108元,由原告田永宁负担。审判员  赵功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