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建伟、李宝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伟,李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50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伟。被执行人:李宝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伟与被执行人李宝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建伟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2017)鲁081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1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