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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林与陈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志(曾用名:陈志彬),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陈林申请执陈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0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陈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