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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毛淑娟与李业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淑娟,李业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015号原告:毛淑娟,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望奎县人,身份证号2323241985********,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福民乡海民村。被告:李业龙,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3********,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福民乡海民村。原告毛淑娟与被告李业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淑娟要求与被告李业龙离婚,婚生长女李颖(2006年12月13日出生)、次女李琪(2009年10月26日出生)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06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即长女李颖(2006年12月13日出生)、次女李琪(2009年10月26日出生)。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毛淑娟与被告李业龙离婚;二、婚生长女李颖(2006年12月13日出生)、次女李琪(2009年10月26日出生)随被告李业龙生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三、家庭共同财产50,000.00元,一台欧曼牌货车,一台大众牌速腾轿车均归被告李业龙所有;四、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连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