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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房金与王如田、张怀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金,王如田,张怀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527号原告:房金,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如田,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怀武,女,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金与被告王如田、张怀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