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吕月娥、朱书伟、李满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吕月娥,朱书伟,李满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4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谢廷殿,行长。被执行人吕月娥,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青年乡朱庄村。被执行人朱书伟,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青年乡朱庄村。被执行人李满库,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茨沟乡李庄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吕月娥、朱书伟、李满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吕月娥、朱书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470696.77元、截止2017年3月23日的罚息29382.85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至债务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二、被告李满库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满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月娥、朱书伟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1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吕月娥、朱书伟、李满库负担。因吕月娥、朱书伟、李满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9日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书伟下位于二七区兴华南街99号院3号楼)的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悦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