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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黎震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震,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265号原告:黎震,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李XX,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黎震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1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震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黎震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林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