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守蓉与刘春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蓉,刘春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793号原告:黄守蓉,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刚,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路228号。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长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守蓉与被告刘春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守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守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瑞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