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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瑞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龚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瑞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龚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瑞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福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龚光x,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瑞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光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执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瑞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光辉达成执行和解,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执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诚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