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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立财诉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财,王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71号原告:刘立财,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王斌,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财诉被告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财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