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海宁市科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市科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催23号申请人海宁市科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伟钢。申请人海宁市科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于2017年1月9日出具的票号为30300051/23625964,出票人为苏州市宝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宝之成电器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7年7月9日,出票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市科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苏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