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秀山、李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山,李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447号申请人李秀山,男,汉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住三河市,。被申请人李宁,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住三河市,。申请人李秀山与被申请人李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宁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38-3-1201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宁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38-3-1201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宇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