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徽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红,系该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的标的为50000元,经“四查”被执行人何某名下亦无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及交通工具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何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找到何某后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227执1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鸿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