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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与范延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范延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郭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华,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范延鑫,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与范延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范延鑫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52883.44元,利息224687.05元和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的利息以贷款本金1492883.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3975计算,2016后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1452883.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3975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9699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洁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范延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延鑫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延鑫借款抵押的一户门市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能力,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范延鑫继续清偿。日后,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或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发现范延鑫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